炒股配资服务 这一税务新规7月1日起施行

 136    |      2025-06-13 22:33

炒股配资服务 这一税务新规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融入缴费事项拓展评价范围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此次发布《办法》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评价指标预留容错空间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记者注意到,《办法》优化了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而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等十三类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将被直接判定为D级。

  另外,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完善修复标准促进主动遵从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比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连续3年评为A级的,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等。

  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将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炒股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